一、
目的:為培養學生遵守班級秩序、服從紀律、修己善群與守法守紀之精神,養成安靜勤學之習性,以建立良好學習環境,蔚為優良校風。
二、
檢核項目:凡學生在校一切集會活動(如升降旗、週會)、上(放)學、午休、課堂學習、服裝儀容、禮貌、安全檢查等秩序之檢核。
三、
考查:
1. 由評分老師本客觀、公正之原則,每日參考評分表檢核項目對全校各班級實施檢核並評定成績。
2. 請評分老師以80分為基本分;±10分為範圍,予以評定成績後於星期五放學前送交訓導處整理。
3. 本學期評分老師由專任教師、行政工作各組組長輪流擔任之。
4. 學務主任、生教組長,每日檢視各班級秩序表現,列計原因以±5分為範圍酌予加扣分。
四、
獎懲:
1.
經評比每週選出各年級最優二名,於朝會時請校長頒發獎牌,以資鼓勵。
2.
總累計十次獲獎之班級,全班同學各記嘉獎乙次,以資獎勵;該班導師薦送至教師考績委員會考核記嘉獎乙次。
3.
連續三週最後一名之班級,全班同學利用午休愛校服務一次。
4.
本學期最後一名累計最多之班級,寒暑假多排勞動服務一次;如最後一名次數相同,則以學期總分排序。
五、
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經由導師會報決議修訂之。
本辦法呈 校長核准後實施,修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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